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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时间:2015-01-06   来源:本站   编辑:管理员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工会法》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为切实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保障企业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效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制度。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之间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和实施企业的决定,团结教育员工发扬当家作主精神,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和职责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协商同意劳动报酬、工时、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保险福利方案等重要规章制度和其他涉及员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

2.评议监督企业管理人员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

1.教育员工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完成生产经营任务、保守企业秘密。

2.协助公司搞好员工培训、福利、安全经营等工作。

■   职工代表

第九条  职工代表基本条件

1.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正常在岗半年以上,无任何违纪事项的员工;

2. 关心企业、顾全大局、坚持原则、遵纪守法、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并忠诚于企业;

3. 热心为员工办事,能够较为真实、理性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4. 具有一定的业务技术知识和管理能力,做好本职工作,有较强的责任感。

第十条  以部门为单位,由职工提名并进行差额选举选出代表,其当选的票数需为部门成员半数以上。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性,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其在企业职工整体结构中的比例相适应。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在本企业内部调动工作脱离原选举单位,其代表资格一般应予保留;职工代表离职,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职工代表不尽职责或者违法乱纪,选举单位的员工有权撤销代表资格;触犯刑律,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代表资格自行取消。职工代表因故缺员的部门,应及时进行补选。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提出提案和发表意见建议的权力,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

3.职工代表在任职期间行使民主权力,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因此解除其劳动合同。

4. 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公司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民主管理的能力;

2.按时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   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人数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7%,职工代表中应有基层员工、中高层员工。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年召开一次以上的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第十八条  遇有重大事项,经董事长、总经理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大会执行主席一名,执行主席或其指定人员主持大会的召开,负责大会的组织工作,协调和处理大会期间的各种事宜。主席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者对议案进行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应作同意、不同意、弃权三种意见的表决程式,经全体职工代表的过半数表决同意方为有效通过。

■   其他民主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子(分)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团级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可每季度或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各分(子)公司通过员工直接参加的民主管理会议实行民主管理,在本分(子)公司的职工代表主持下开展活动。

■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重庆铭维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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